一、界定
禁止出口產品禁止出口產品
禁止出口產品(ExportForbiddenItems),就是指商務部會與國務院別的相關部門依規擬定、調節并發布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及其別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禁止出口的產品,包含A要求終止出口的產品等。
禁止出口貨物管控有效證件編碼為 ;8 ;。
二、應用領域
1.A根據以下緣故,可以禁止相關貨物、技術性出口:
(1)為維護保養A安全性、社會發展集體利益或是社會公德,必須禁止出口的;
(2)為維護人的安全或是安全性,保護動物、綠色植物,保護生態環境,必須禁止出口的;
(3)為執行與關鍵或是白金出口相關的對策,必須禁止出口的;
(4)中國供貨緊缺或是為有效的維護很有可能用竭的生態資源,必須禁止出口的;
(5)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別的必須禁止出口的;
(6)依據在我國締約或是參與的國際條約、協約的要求,別的必須禁止出口的;
(7)實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定的。
2.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管理方法的貨物各自為:
(1)《禁止出口貨物目錄》(A批)(外經貿部公示2001年第19號)包含:虎骨、犀牛角、牛黃、血竭、麻黃草、發菜、四氯化碳(用以清潔劑的)、1,1,1-三氯乙烷(羥基乙醚)(用以清潔劑的)、三氯三氟己烷(CFC-113)(用以清潔劑)、木材、未煅造或粉狀鉑、板(片)狀鉑。
(2)《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商務部、中國海關總署、A林管局公示2004年第40號)包含:木碳(原材料為沒有毛竹的木料,不包括果核炭、蟠桃核炭、機制木炭等不因木料為原材料立即燒造的木碳)。
(3)《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三批)(商務部、中國海關總署、A環保總局公示2005年第116號)包含:長化學纖維青石綿、別的青石綿、l,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劑、七氯、A、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地樂酚以及鹽和酯、二硝酚、狄氏劑、異狄氏劑、、2,4,5-涕以及鹽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聯苯胺(4,4'-二羥基聯苯)、氟乙酰胺(敵蚜胺)、殺蟲脒、A、咪唑。
(4)《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四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16號、第87號)包含:硅沙及石英沙、別的砂。在其中,經商務部公示合乎砂出口許可證書領取規范的國內出口公司可領取出口許可證書,向中國香港、澳門特區出口砂;依據商務部2008年第6號公示,合乎砂出口許可證書領取規范的7家機構可領取出口許可證書在省內港口出口報關向臺灣省出口砂。
(5)《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五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6號)包含:山林凋謝物、泥炭土(草炭土)。
3.商務部或由商務部會與國務院別的相關部門,經國務院準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要求的范疇內,臨時性決策對《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之外的特殊貨物、技術性禁止出口。
4.別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和野生動植物、綠色植物以及商品等。
(1)國有制珍貴文物、非國有經濟珍貴文物中的歷史文物和A要求禁止出鏡的別的珍貴文物,不可出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下稱《文物保護法》)要求出鏡展覽會或是因特別必須經國務院準許出鏡的以外。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經濟貿易為目地出口的瀕臨滅絕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商品。因科研、飼養繁育、人力培養、文化交往等特殊情況,必須出口的,理應經國務院保護野生動物主管機構準許,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國務院準許的,理應報備國務院準許。
禁止出口待定名的或是探索與發現并有關鍵使用價值的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商品,及其國務院或是國務院保護野生動物主管機構禁止出口的瀕臨滅絕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商品。
(3)禁止野生紅豆杉以及一部分和設備的盈利性出口。
(4)禁止出口勞改商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成分(通稱CFCs)為冷媒的工業生產、商業服務用制冷壓縮機。
(6)禁止出口原材料血液。
(7)中國生產制造、運營的中藥天花粉(包含天花粉植物甾醇),禁止出口。
(8)白氏貝、小企鵝貝和白蝶貝均屬在我國獨有的珍珠貝類,早已歸入《我國現階段不對國外交換的水產種質資源名錄》,A單位和個人不可無償給予這類外來物種,包含成體、小苗和卵等。
(9)禁止出口標著 ;二戰 ;階段日本零式戰斗機和德國納粹戰機標識的貨物。
(10)禁止出口以氯氟烴成分為冷媒、聚氨酯發泡劑的電器產品商品和以氯氟烴為致冷蒸汽參數的電器產品商品用制冷壓縮機。
(11)A禁止出口乘載以下具體內容的音像資料:
①抵制憲法學明確的基本準則的;
②傷害A統
一、領土主權和領土主權的;
③泄露A密秘、傷害A安全性或是危害A殊榮和收益的;
④進攻我黨,污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扇動中華民族憎恨、民族歧視,毀壞民族大團結,或是損害民俗民風、習慣性的;
⑥傳揚邪教組織、封建迷信的;
⑦攪亂公共秩序,毀壞社會穩定的;
⑧傳揚色情、賭錢、暴力行為或是唆使違法犯罪的;
⑨污辱或是誣蔑別人,損害別人合法權利的;
⑩傷害社會道德或是中華民族A文化藝術傳統的的;
A主管機構評定禁止入境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A要求禁止的別的具體內容的;
涉及到A密秘的;
A主管機構評定禁止出鏡的。
(12)禁止出口含有 ;DARKIE ;文本和別的詆毀黑種人的語言或圖型的產品。
5.《技術性進出口管理辦法》禁止出口的技術性不可出口。禁止出口技術性詳細《我國禁止出口限定出口技術性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
6.出口貨物以及包裝上含有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具體內容的,不可出口。中國海關在監督工作上發覺出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著 ;民國生產制造 ;、 ;MADEINROC ;或標著民國國號的,應規定相關公司涂去、撕下或更換包裝后再予申請辦理出口辦理手續。更換出來的以上包裝制品應在海關監督下給予消毀或做除標解決。
7.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出口。
8.除加工貿易出口未煅造或粉狀鉑、板(片)狀鉑憑出口許可證書驗放外,禁止出口為煅造或粉狀鉑、板(片)狀鉑。
9.禁止出口萊克多巴胺、硫酸萊克多巴胺。
10.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六氯苯。
三、管理規定
1.列入禁止出口管理方法的產品(包含終止出口產品),A公司不可運營出口。
2.凡歸入禁止出口管理方法貨物目錄的產品,因加上、混和別的成份,或僅簡易生產加工造成商品編號更改的,須依照原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開展管理方法。
3.凡審報出口的產品成份中帶有(加上或混和)禁止出口管理方法的產品(貴重金屬超出2%,別的超出10%)的,須按帶有禁止出口管理方法產品的管理方式開展管理方法。如已經有管理規定對于此事問題開展清晰的,仍按相關管理規定實行。